業務說明:
在區外已經核准登記特定業務之公司、行號、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公益法人或財團法人,為服務區內事業而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檢附文件:
1.營業聯絡處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計劃書
3.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
4.屬特許事業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
5.負責人及區內負責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6.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建物所有權證明
7.取得區內營業或聯絡處所之租賃證明書
8.管理處認可之公文影本(經營貨品運送及其它經管理處核准之業務者附加)
9.規費:新台幣200元
法令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辦理時限: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