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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為何管理處(各分處)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環保單位仍會至現場查核?
(點擊展開答案)
本處(各分處)係依法由環保署授權審查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環保署及環保局基於其環保主管機關之權責,會進行現場查核,請廠商配合辦理。
發現區內環境污染情況(水、空氣、廢棄物棄置、噪音、毒化物等污染)或行為,該循什麼管道檢舉或反映?
(點擊展開答案)
(1)請逕向園區環境保護服務業務單位反映處理
(2)或逕向中央或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反映處理。
毒性化學物質可能一次只有使用幾公克,是否還須申報?
(點擊展開答案)
中央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產出屬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是否仍需申報其產出情形?
(點擊展開答案)
事業產出屬環保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可免至申報系統之「廢棄物產出情形」介面申報該廢棄物產出情形。
建廠土地係租用,土壤污染檢測是否可由 貴處負責辦理?
(點擊展開答案)
中央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依法應於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準此,土壤污染檢測須由廠商負責辦理。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是否可改由 貴處審查?
(點擊展開答案)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核係環保機關之權責,非屬本處(各分處)權責範圍,因此無法由本分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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