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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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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何申請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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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區內事業之不良品或呆料,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再由承辦單位副知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會同監毀,應備文件:申請書、報廢明細表3份。
步驟:
1.區內事業預約監毀日期及提出申請。
2.由管理處或分處審核申請文件。
3.承辦單位函知海關、國稅局、申請廠商。
4.承辦單位、海關、國稅局共同完成監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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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區內事業如何申請撤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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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區內事業欲遷往區外繼續營業或因解散而須撤銷在加工出口區之投資時,應備下列文件先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
1.申請書。
2.股東會議紀錄。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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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僑外資事業投資額審定如何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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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資人於實行投資2個月內,應備下列文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審定:
1.申請書。
2.外國人投資核准函影本。
3.銀行電匯之匯入款通知書正本。
4.結售為新台幣之銀行兌換水單正本。
5.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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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外國公司至加工出口區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性質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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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設立子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可逕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投資許 可,通過審查並完成投資額審定後,再於管理處或分處辦理公司登記。
2.設立分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並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投資許可,通過審查後,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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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僑外投資人股份轉受讓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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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申請書(轉、受讓人雙方聯名、蓋章)。
2.新僑外資股東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華僑: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外籍自然人:國籍證明或護照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
3.授權代理人時應檢附授權書正本1份 (須記明已授權轉讓股份之代理權)。
4.股份轉、受讓同意書 (無固定格式由轉、受讓人雙方聯名。如由共同代理人申請者免附,但應在授權書內記明已授權代辦股份轉讓事項)。
5.股份轉、受讓明細表。
6.國籍證明書、法人資格證明書及代理人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
(2)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認證
(3)經外國駐華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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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修正投資、增資計畫內容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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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申請書1份
2.投增資計畫變更前、後對照表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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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變更營業項目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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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申請書1份。
2.經濟部商業司核准之公司營業項目預查表影本1份。
3.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錄1份。
4.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1份。
5.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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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出增資計畫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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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增資擴展計畫一式3份。
2.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有關增資決議之紀錄3份。
3.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3份。
4.以淨利、資本公積、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等方式增資者,應檢附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各3份。惟如其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剩無幾或公司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時,得加附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3份。
5.以資本公積(資產重估)方式增資者,應檢附資產重估增值審定書或經會計師證明之處分資產收入或贈與收入文件3份。
6.增購公有廠房或增租土地者應附繳存預約金收據影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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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出投資計畫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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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加工出口區投資申請書一式20份。
2.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新設者請附預查表)。
3.股東名冊。
4.公司決定投資議事錄。
5.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6.土地預約金繳款書影印本(租用公有素地建廠方須檢附)。
7.廠房使用證明文件。
8.公司章程。
9.公司近2年之財務報表(新投資創設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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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加工出口區投資申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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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洽談投資及領取投資申請表格。
2.實地勘查及選定土地。
3.申請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
4.向管理處(分處)租用公有土地或購買公有廠房者繳預約金(金額為廠房面積售價5%或6個月土地租金)。
5.提出20份投資申請書。
6.申請書經審核後,如:
(1)核准:於土地租約簽訂後預約金無息退還,逾期未簽約,則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
(2)不准:無息退還預約金。
7.申請投資額審定 (有僑外資者方須申請)。
8. 按核配面積 承租土地前,應以6個月土地租金總額設定作為履約保證。
9. 取得廠地使用及建築許可文件(含土地租賃契約、建築物購買或租用證明);如係租地自建廠房,程序如下::
(1)簽土地租賃契約書。
(2)簽「新建建築物契約書」。
(3)申請建築及景觀預審。
(2)申請建造執照。
(3)申請使用執照。
10.申請公司登記。
11.申請核發開工許可函:
(1)建築物、機器設備、勞動條件、環保及消防等相關核准文件均已符合規定。
(2)檢送平面配置圖1份及機器設備明細表1份。
12.加入有關同業公會。
13. 向稅捐主管機關辦理稅籍登記相關事宜;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者,申請工廠登記;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14. 區內事業營運模式如屬產製、買賣保稅貨品者,應依規定向海關申請監管;如係完全生產非保稅品者,應於營運前向管理處(分處)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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